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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在原始社会及夏、商时期
“礼乐”在原始社会及夏、商时期
原始社会是人类的童年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人类不仅要与自然现象作斗争,还要与野兽巨禽搏斗,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对自然现象的变化往往困惑不解,由此而产生了一种恐惧的和崇拜的心理。认为冥冥中由某种神秘力量的支配在主宰自己。对自然的崇拜便产生了葛天氏之乐,以此来表达先民的情感和理想。而对野兽的崇拜则产生了“击石附石、百兽率舞”的描述。这种图腾时期的宗教般全身心的热情所鼓舞的“音乐”已是一种形式,一种相当程度的“礼”了。只不过它还不具备等级色彩,它所体现的一种热情和理想,而乐是这种理想表达的媒介,是理想的狂欢和激情宣泄的手段,这种内容开放概念宽泛的礼与乐可以说是后世礼乐的基础。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而言,原始先民的图腾还不是严格的礼乐,它几乎是一种约定俗称、集体实施的却又没有等级观念的大礼大乐。它更没有强迫与服从的法律概念。人们往往只见乐而不见礼,所以这个时期的礼之传说、记载并不多见。此时的礼更多的是一种理想,乐更多的是快乐,礼乐还远远未结合,虽然它有可结合性。礼乐的结合是在阶级社会产生之后,在等级观念产生之后,再文明程度达到一定水平之后。
夏代阶级产生了,禅让制被打破,“父死子承”开始确立,等级出现,原始意义的“礼”与“乐”还是嬗变,一切都以王权为中心建立起来。但基础有限,所以礼乐的内容也多是原始社会时期的东西。据《吕氏春秋•古乐》中记载乐舞《大夏》的产生。它的音乐规模相当可观,其目的是为了宣扬夏禹的治水攻绩,在这里,音乐已成为帝王领袖替自己歌功颂德、树碑立传的工具,反映了私有制确立以后音乐内容产生的质的变化。这种现象在夏以前的乐舞重视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人类社会出现阶级分化之后,奴隶主统治者为满足自己声色之欲,便假托上帝的意志把原始社会只有在祀神时方能使用的乐舞用于平时享乐。一方面利用音乐加强神权统治,巩固自己的地位,一方面又满足了他们享乐的要求。
汤伐桀,终于推翻了夏朝,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奴隶制大国——商王朝。“巫乐”和“淫乐”是商代音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前者属于民间音乐范畴,后者属于宫廷音乐体系,两者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代音乐文化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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